西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者:99905银河官方网发布时间:2013-08-28动态浏览次数:406

为了提高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质量,根据《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评审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博士学位。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管理或服务等工作任务,且效果良好。
3、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博士定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定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具有2年以上从事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等)的经历,并做出一定成绩(不承担学生管理任务的单位除外)。
二、工作年限
1、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当年可直接确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当年可直接确定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者,直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在我校相关岗位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者,直接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在我校相关岗位工作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3、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办法依据《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评审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文件: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但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转正定职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计算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
三、业绩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达到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农业丰收奖、教学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奖、敦煌文艺奖、优秀图书奖、高校优秀教材奖、社会科学奖,或获上述奖项的地厅级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列入厅(局)、地(州、市)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或地州市科委、计委、经委、建委、教委组织的鉴定验收,并经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益。
(2)本人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完成的与本人做从事的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通过厅(地)级鉴定,经推广或转化后已形成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学校创纯收入5万元以上。
(3)获省厅(局)级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省高校社科奖、省高校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优秀教材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省社科联社科奖、省新闻出版局优秀图书奖等有关厅(局)同类奖项的三、四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4)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4篇以上。
(5)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一部,且本人撰写的内容占一部教材的1/4以上;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部分累计不少于8万字。
(6)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一部;参编人员在一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1/3或6万字。
(7)本人或本人培养的人员或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两次获三等以上奖或取得前四名。
(8)获省教育厅教书育人奖、青年教师成才奖;或两次获得校级教学奖励。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四、定职程序
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后,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和《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经学校职改办审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职改办审批。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业绩条件”第2类中的(1)至(3)条和(4)、(5)、(6)条中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主编正式出版教材一部、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译著)一部,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定职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项目(成果、论文、教材、专著)通过鉴定、获奖、发表、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2、几人合作完成项目按下表计算个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达到100%才算符合一项成果、项目的条件要求。
项目                           个人所占比例
级别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及以下
国家级      100%      100%        80%      60%       按20%递减
省部级      100%       80%        60%      40%       按20%递减
地厅级      100%       80%        60%      40%       按20%递减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推迟1年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对于违反师德规范、出现教学事故人员,视情节轻重,推迟定职时间。
5、对获得博士学位的高教管理人员,确定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达到《甘肃省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甘教委发〔1998〕81号)规定的评审副研究员“业绩条件”中的第一类条件或第二类条件中的两项。
6、对获得硕士学位的高教管理人员,确定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